如果一個企業不僅承擔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義務,還承擔了“追求對社會有利的長期目標”的義務,我們就說該企業是有社 [1-3] 會責任的。
社會責任包括企業環境保護、安全生產、社會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,由經濟責任、持續發展責任、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等構成。這里不僅指企業責任,還有其他的社會責任。
社會責任是社會法和經濟法中規定的個體對社會整體承擔的責任,是由角色義務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的二元結構體系。責任分為兩種:第一種是指份內應做的事,如職責、盡責任、崗位責任等。這種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角色義務責任或者說是預期責任。第二種是因沒有做好分內之事(沒有履行角色義務)或沒有履行助長義務而應承擔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,即過去責任,如違約責任、侵權責任等。
社會責任又可分為“積極責任”和“消極責任”。積極責任也叫做預期的社會責任,它要求個體采取積極行動,促成有利于社會(不特定多數人)的后果的產生或防止壞的結果的產生。消極責任或者說過去責任、法律責任,則只是在個體的行為對社會產生有害后果時,要求予以補救。
中國社科院2011年《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》提出的社會責任指的是從責任管理、市場責任、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等四個方面評價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水平。
責任管理這一指標是指一個企業所制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發展規劃、反商業賄賂制度與措施等。
市場責任是指企業的成長性、收益性以及產品合格率等指標。
社會責任包括社保覆蓋率、安全健康培訓以及評估運營對企業的影響。
環境責任則包含了企業的環境管理和節能減排方面的指標。
但其實這種說法已經不夠完善的。在黎友煥,文志芳譯著的《國際標準 ISO 26000解讀》可知,2010年11月1日,瑞士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為全世界人民帶來了福音,主題為“共擔責任,實現可持續發展”的ISO 26000《社會責任指南標準》的正式發布解開了學術界、企業界、政界乃至全球各個領域在社會責任方面的困惑。
人們普遍認為社會責任就是通俗意義上的承擔責任,企業應該承擔經濟責任、法律責任、道德責任等,但這些責任只是ISO26000中所述責任的一部分。